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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月銷售額提高至15萬,相關附加費減免政策是否隨之調整?
我是一家小規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已經調整至按月申報15萬(按季申報45萬),請問財稅〔2016〕12號中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設基金的減免政策是否也隨之調整到月銷售額15萬(季銷售額45萬)?
答:按照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2號)規定,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銷售額仍然是“按月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(按季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)”。
免征增值稅銷售額調整至按月15萬元(按季45萬元)后,對于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,在免征增值稅的同時,相應的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也隨之免除;對于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,當月代開發票的銷售額小于等于10萬(季度30萬)的,代開發票時免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費附加。
按照《..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1年“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”的意見》(稅總發〔2021〕14號)要求,..稅務總局近日發布《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..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),明確自2021年5月1日起,在海南、陜西、大連、廈門4省市開展增值稅、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試點。
帶你了解:怎么進行增值稅、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?
新啟用的《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(一般納稅人適用)》、《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(小規模納稅人適用)》、《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》及其附列資料和《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》中,附加稅費申報表作為附列資料或附表,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、消費稅申報的同時完成附加稅費申報。
具體為納稅人填寫增值稅、消費稅相關申報信息后,自動帶入附加稅費附列資料(附表);納稅人填寫完附加稅費其他申報信息后,回到增值稅、消費稅申報主表,形成納稅人本期應繳納的增值稅、消費稅和附加稅費。上述表內信息預填均由系統自動實現。
蒙公網安備 15010502001401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