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慶、中秋即將“相逢”。
這個特殊的節點,不少公司都會采購各種禮物作為員工福利。
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:“下列各項個人所得,免征個人所得稅:……(四)福利費、撫恤金、救濟金;”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:所稱福利費,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從企業、事業單位、國家機關、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。
特別提醒:
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,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、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:
1.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、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、補助;
2.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、補助;
3.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、住房、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。
情形二:
外購產品用于發放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定: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(一)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……
因此,企業用外購的禮物發放給員工,不視同銷售,若是外購禮品取得專票,進項稅額不能抵扣,如果已經抵扣,發放福利環節需要進項稅額轉出。
情形三:現金購物卡等用于發放
在預付卡的整個業務流程中,企業購買預付卡無法取得專用發票,僅能在購卡環節從售卡方或支付機構取得編碼為“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”下設的601“預付卡銷售和充值”的增值稅普通發票。那就意味著持卡人的購卡金額無法抵扣進項稅。依據:《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。
甲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,應視同銷售處理,按該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認銷售收入,結轉視同銷售成本,按照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同樣無償贈送購物卡,其實也只是將卡內預付資金轉讓,沒有兌現匹配的貨物或服務,因此無論企業將購物卡用于職工福利還是對外贈送,在企業所得稅上無需視同銷售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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